湖南科技大学校园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科技大学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促进我校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对所有在校内计算机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以BBS及其直接的扩展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包括校方提供的BBS及学校各部门、各组织团体、及学生社团自发建立的BBS站点。

第三条在校园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各二级单位或部门、组织团体,实行谁申请谁负责的制度,先由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党委宣传部批示、审查、备案登记后方可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四条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设立 BBS站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

(二)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三)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四)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五)服务站点的管理人员中有指定的专门人员,在技术上能够对服务站点的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 BBS站站务管理人员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90日,并在学校或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七条 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 BBS站站务管理人员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

第九条学校发现 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第七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立即通知站务管理人员删除,情况紧急,也可先由网络信息中心暂停该 BBS站的服务。

第十条 BBS站未履行本规定第七条、九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网络信息中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整顿或关闭该站点。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或学生在 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制作、复制、发布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办法与我校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或办法相冲突,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或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