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科大政发[2004]37号)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稳定和国家安全,保障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可靠,切实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利用校园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窃密泄密和传播反动与淫秽网络信息的活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得有下列泄密的行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校园网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和学校不予公开的科技情报信息资料。

(三)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时,不得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和学校不予公开的科技情报信息。

第三条 禁止利用互联网查阅、制作、复制、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颠覆国家政权,企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秘密信息的。

(六)损害国家机关信誉和学校声誉的。

(七)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

第四条 禁止利用互联网从事以下违法犯罪活动:

(一)擅自进入金融系统窃取公私钱财。

(二)侵入政府和学校要害敏感部门网络内部进行非法活动或搞恶作剧。

(三)进行网络诈骗活动或诱骗未成年人。

(四)利用网络公然侮辱、诽谤、陷害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五)利用网络进行赌博活动。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教唆犯罪。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五条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校园网或者使用未经授权的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校园网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校园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校园网安全行为。

第六条 单位入网的主管责任人和个人入网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申请入网者,经网络信息中心批准后,填写申请入网表格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校保卫部门备案。

(二)主管部门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发现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以及发生计算机安全事故或者案件的,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报告保卫部门。

(四)对使用国际互联网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开始和结束时间及上网人员的合法有效证件,且登记的记录至少保存一年以上时间(指到单位上网的人员)。

(五)随时接受上级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及学校保密委员会的检查。

(六)学校计算机网络信息业务主管部门应同时负责网络安全管理,保卫部门协管校园网络监测的安全管理工作,服务器记录至少保存半年以上。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省、市网络安全管理监察部门的规定,由学校保卫部门进行查处;凡进行犯罪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师生员工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和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