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校园网络管理规定

湖南科技大学校园网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园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网络和信息服务,保障国家、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及学校校园网络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平台。其目的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和国际互联网(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速沟通和资源共享,服务于全校师生员工。校园网络包括学校教学办公区、教职工宿舍区和学生宿舍区校园计算机有线及无线网络等。

第三条 全校各单位及广大校园网用户均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行政及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网络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学校校园网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未获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并报请学校党委会或校务会研究同意,学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或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学校进行网络建设。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可根据需要建设校园网络的子网,但应服从学校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并按照《湖南科技大学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进行子网建设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教育信息化和计算机网络建设及管理工作,并配备一名网络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并接受网络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接入管理

第七条 需接入校园网络的用户,经个人申请并办理入网审批手续后,方可成为合法用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让校外单位或个人接入校园网络。

第八条 未经学校研究批准的运营商或个人擅自在学校建设的网络设施,学校后勤管理处水电通讯中心不得提供电源接入。

第九条 申请入网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网络信息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成为校园网的合法用户。申请入网的个人用户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涉密计算机一律不准入网。

第十条 学校网络IP地址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单位应统一向网络信息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网络信息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其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

第十一条 用户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不得转借或转让。

第十二条 用户因特殊情况(如长期外出、工作调动、毕业离校等)在较长时间内(一年以上)不再使用其申请的校园网IP地址时,应及时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以免造成IP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湖南科技大学校园网络顶级域的域名为hnust.edu.cn、hnust.cn。学校校园网二级域名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分配和管理,学校各二级单位可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请,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用户的域名申请。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主页的建设和技术支持。在网络信息中心的指导下,按照学校网站及主页发布申请程序,学校各二级单位按需建立本单位的的主页及其他专题网站,并负责所建立的主页及网站的信息安全审查和维护更新。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园网络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其安装、维护等操作由网络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自行打开、擅自拆卸、增加和损坏网络设备与设施。一经查出,对造成设备损坏的,必须赔偿,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学生宿舍网络模式,学校学工处、后勤处、保卫处等单位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学生宿舍内部进行网络设施的施工,确保学校学生宿舍正常的网络管理秩序,保护好校园网络设施,维护好学校利益。

第十七条 校园网络用户应自觉维护校园网络运行的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网络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个人校园网络用户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自觉按时缴纳网络使用费。对欠费且逾期不交者,网络信息中心有权终止其校园网络使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相抵触的行为,不允许利用校园网络从事商业活动,不准在校园网络上设立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

第二十条 需要采用新技术对校园网络的网络结构、系统功能、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等进行调整和变更或进行系统隐患的排除等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时,经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暂时关闭校园网络。网络信息中心在实施暂时关闭校园网络等可能影响用户正常使用校园网络的措施时,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事先通知用户。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户(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在使用校园网络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规行为:

(1)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浏览、复制或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德等不良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反宪法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3)盗用他人帐号的;

(4)非法占用IP地址的;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损坏校园网络公用设备的;

(7)不服从校园网络管理部门或人员的管理的;

(8)其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用户或单位子网在使用校园网络的过程中,发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网络信息中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措施:警告、停网、停止子网连入校园网络、报请学校批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诉诸法律等。

第二十三条 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其他用户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或单位)应根据受害用户的合理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的用户,除接受学校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外,还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